标题 | 律师事务所 | ||
流水号 | ZX2021071513832 | 姓名 | 王* |
手机号 | 1*********6 | 身份证号 | ****************** |
发件IP | 2************84 | 写信时间 | 2021-07-15 16:42 |
信件内容 |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有何要求?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就您的留言内容,市司法局答复如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初审后,报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审核;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4.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章程(《章程》除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需包含党建工作以及党员律师权利、义务等内容);5.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需提交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需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7.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材料(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8.拟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凭证(注册资金10万元起);9.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0.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复文件;11.与原所解除聘用关系的材料、三清材料;12.设立人、负责人符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材料: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需提交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的材料;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需提交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材料;13.承诺书。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3.总所基本情况,总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4.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总所全体执业律师名单及执业证号,总所章程和合伙协议(须加盖齐缝章);5.拟在分所执业的派驻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6.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材料;7.拟设立分所住所证明(办公地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须注明房屋用途);8.拟设立分所资产证明(注册资金10万元起);9.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10.所负责人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向派驻执业律师出具的政治表现证明、总所合伙人决议,分所派驻律师承诺书及负责人承诺书:①维稳承诺书。包括: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不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内容;②所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包括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律师执业证被收回注销的法律后果认识;③在藏执业保证书;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分所执业律师政治背景审查情况证明材料;12.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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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日喀则市司法局 | 处理时间 | 2021-07-21 1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