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日喀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率,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日喀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
凡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加盖“日喀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日喀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印章样式.jpg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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